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昀宇投資有限公司、鄭淑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昀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鈴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原告昀宇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忠豪間請求回復原狀(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