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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回復原狀(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昀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鈴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原告昀宇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忠豪間請求回復原狀(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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