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右宸、黃宇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訴訟代理人 譚椀濃 被 告 黃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5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6樓A室房屋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42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3,500元×12月÷10%=42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18,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515元。 三、請求被告自系爭租約終止翌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5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38,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