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柯宥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柯宥希 江美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樂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