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秋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胡承緒 上列原告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潘淑芳即鴻運工具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