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陸軍後勤指揮部、楊基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