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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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