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 原告
-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卿
- 被告
-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於預付委任保證金扣抵完畢前,如附件一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均屬存在,自應以預付委任保證金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實際已扣抵金額,以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計算式:5,000,000-2,835,446=2,164,5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