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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卿
被告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於預付委任保證金扣抵完畢前,如附件一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均屬存在,自應以預付委任保證金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實際已扣抵金額,以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計算式:5,000,000-2,835,446=2,164,5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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