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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37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旺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計算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x12月x4年=9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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