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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質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質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6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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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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