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強大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強大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幼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