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鋼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