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3號
- 原告
-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萬96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萬96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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