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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大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尹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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