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佳玲即佳昌菇類農產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