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鍋霸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歐韋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鍋霸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韋利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萬6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