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17號
- 原告
- 祥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佑秬間請求確認保險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8,2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