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20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5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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