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劉燈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