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欣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林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