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美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黃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立向營造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