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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2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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