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