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東、凱立海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