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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趙子榮

  • 原告
    游克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游克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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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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