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53號
- 原告
- 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舒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楚甯律師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753號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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