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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舒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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