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張玉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純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1804號判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同前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5,078元。2.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萬元(本院110北簡16804號判決主文第2項判命原告給付之8萬元,其中5萬元為回復原狀損 害賠償,故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3.以上合計:1,055,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