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 原告
- 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純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1804號判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同前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5,07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萬元(本院110北簡16804號判 決主文第2項判命原告給付之8萬元,其中5萬元為回復原狀損 害賠償,故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3.以上合計:1,055,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