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菊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