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複 代理人 盧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達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