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子嘉、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邱于芸 黃茂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 翎 被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廖正幃律師 被 告 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