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54號
- 原告
- 吳子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凱元律師
- 被告
- 邱于芸
- 被告
- 黃茂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宗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 翎
- 被告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修銘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正幃律師
- 被告
- 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雲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