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蘇志煒
- 被告
- 施 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毓
- 被告
-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隆
- 被告
- 周昭余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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