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蘇志煒、施敏、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良、周昭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蘇志煒 被 告 施 敏 訴訟代理人 陳文毓 被 告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良 訴訟代理人 郭建隆 被 告 周昭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