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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許光輝許舒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許光輝 許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許光輝請求給付新臺幣4萬3304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3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許舒涵請求給付49萬446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4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繳納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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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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