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光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許光輝 許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許光輝請求給付新臺幣4萬3304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3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許舒涵請求給付49萬446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4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繳納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