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曾德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曾德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零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