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