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宋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宋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消防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記載其溢付新臺幣(下同)24,800元,並記載加計3年利息3,7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