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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宋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消防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記載其溢付新臺幣(下同)24,800元,並記載加計3年利息3,7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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