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先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陳先慶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檸檬專業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