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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邱有福

陳秀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4項分別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於確認蘭蔻公司有無違反公平會第25條強迫推銷之規定。」,核其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原告未表明該聲明請求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顯然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確認蘭蔻公司有無違反公平會第25條規定之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100,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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