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邱有福、陳秀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邱有福 陳秀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4項分別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於確認蘭蔻公司有無違反公平會第25條強迫推銷之規定。」,核其訴之聲明第4項 部分,原告未表明該聲明請求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顯然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確認蘭蔻公司有無違反公平會第25條規定之標的價 額,並加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100,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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