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增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賢 訴訟代理人 林詩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興(即順達鑫堆高機企業社)、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