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采悅工程有限公司、歐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采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聲請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嗣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原告請求進入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