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