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妙運交通有限公司、林鴻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妙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張新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官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