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