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素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晟工程有限公司、莊效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