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郭美杏
- 原告周峻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周峻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頷、萬豐起重行、陳秀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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