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郭美杏
- 原告陳志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51號 原 告 陳志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果元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