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榮即榮爸小廚麵飯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2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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