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銜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銜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慶龍即翔銘五金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