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28號
- 原告
-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銜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慶龍即翔銘五金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23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慶龍即翔銘五金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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