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呂並軒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RCA-1121號租賃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照。」、第2項為:「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869元。」,其中返還牌照部分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欠款3萬7,869元後,其訴訟標的合計為7萬7,869元(計算式:4萬元+3萬7,869元=7萬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