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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 原告
    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呂並軒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RCA-1121號租賃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照。」、第2項為:「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869元。」,其中返還牌照部分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欠款3萬7,869元後,其訴訟標的合計為7萬7,869元(計算式:4萬元+3萬7 ,869元=7萬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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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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