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 原告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 被告
- 陳伯霖(原名:陳永威、連永威)即貪吃雞炭烤吐
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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