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王健誠、陳伯霖(原名:陳永威、連永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陳伯霖(原名:陳永威、連永威)即貪吃雞炭烤吐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