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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1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奕騰
訴訟代理人
吳定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3,500元(計算式:保證金2,000,000元+支票21張×153,500元=5,2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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