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蘇奕騰
- 原告天奕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1號 原 告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奕騰 訴訟代理人 吳定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3,500元(計算式:保證金2,000,000元+支票21 張×153,500元=5,2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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