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戊松、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陳慧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03號 原 告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戊松 訴訟代理人 江畊達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76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