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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0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戊松
訴訟代理人
江畊達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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