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東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黃東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不符起訴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