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 共同 黃彰玲
-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咏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