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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法定代理人
前列 共同 黃彰玲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咏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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