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70號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返還數位彩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